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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签署《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9:43 云南日报

  新华社澳门2月28日电(记者刘卫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与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28日在澳门政府总部共同签署了《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主任白志健出席了签字仪式。

  澳门特区政府有关人士在签字仪式上表示,这一“安排”是顺应澳门回归后,尤其
是随着两地经贸关系的加强,涉及两地的诉讼案件以及需要到对方执行的判决不断增加的形势签署的,具有重要意义;也标志着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引下,内地与澳门特区司法协助向更紧密的层次迈出了重要一步,有利于维护两地司法判决的效力和增强司法的权威,更好地为两地的发展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是又一个成功的实践。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共24条,主要内容有:“安排”适用的范围、判决所涵盖的文书种类;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的管辖法院、在两地同时申请执行及其协调问题;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的内容、所附相关证明文件;为执行“安排”,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终审法院的协助问题等。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自4月1日起生效。

  据介绍,去年11月底,黄松有曾率领代表团访问澳门,与特区政府司法协助协调工作小组举行工作座谈,就“安排”进行了第一轮磋商,今年1月双方举行第二轮磋商并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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