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签署《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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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9:43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澳门2月28日电(记者刘卫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与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28日在澳门政府总部共同签署了《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主任白志健出席了签字仪式。 澳门特区政府有关人士在签字仪式上表示,这一“安排”是顺应澳门回归后,尤其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共24条,主要内容有:“安排”适用的范围、判决所涵盖的文书种类;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的管辖法院、在两地同时申请执行及其协调问题;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的内容、所附相关证明文件;为执行“安排”,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终审法院的协助问题等。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自4月1日起生效。 据介绍,去年11月底,黄松有曾率领代表团访问澳门,与特区政府司法协助协调工作小组举行工作座谈,就“安排”进行了第一轮磋商,今年1月双方举行第二轮磋商并达成共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