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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签署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判决的安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10:08 华夏经纬网

  中新社澳门二月二十八日电(记者黄鸿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及澳门特区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二十八日分别代表内地和澳门特区签署了《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签署仪式在澳门政府总部举行,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见证。出席签署仪式的包括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区联络办公室主任白志健;澳门终审法院院长岑浩辉、保
安司司长张国华及检察院检察长何超明等。随同黄松有副院长来澳的内地代表团成员亦出席了签署仪式。

  据悉,此次签署安排的磋商工作进展顺利。自二00四年十一月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访问澳门期间,双方正式确定啓动该专案后,两地均着手积极运作。两地代表于二00五年下半年分别在澳门和珠海进行了两次正式磋商,经两地共同努力,到本月下旬就《安排》中的重大问题和一些技术性细节问题,均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于今日完成了签署。

  《安排》共有二十四条,确定的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机制,使得诉讼当事人经一地法院判决确定的权利在另一地得到实现,在两地均享受在原审法院诉讼同样的便利。同时,《安排》使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的主要程式问题得以统一、明确,形成共同认可的制度,从而增强诉讼结果的可预见性。由此将使两地居民、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的法律保障,增强跨区域投资、贸易的信心,从而促进两地在人员、物资、资金、资讯的自由流动,有利于实现更紧密的经贸联系,促进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安排》自二00六年四月一日起生效。在其生效前提出的认可和执行请求,不适用于本安排。但《安排》亦特别规定,两地法院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后至本安排生效前作出的判决,未向对方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仍可以于本安排生效后提出申请。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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