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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22个部委联手反贿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10:09 宁夏日报

  

中央22个部委联手反贿赂

    核心提示

  不到10天时间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两度就治理商业贿赂作出部署。此前,一份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行动的通知已经下发。

  商业贿赂无处不在:小到出租车拉客的“回报”、医院中的药品“回扣”,大到外资公司向官员行贿。

  而此次行动,反商业贿赂被纳入了反腐败的体系。

  通知要求,建立多部门的合作机制以改变多头监管造成的漏洞,而日前提请人大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也加大了对此的打击力度。

  中国政府正在向商业贿赂宣战,并且这一次,是以反腐败的名义。

  2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第四次全国廉政会议,部署2006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治理商业贿赂”成为重点之一。

  不到10天时间里,总理已就这一问题进行了两次部署。此前的2月15日,温家宝在部署行政监察工作时,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并重点查处政府机关公务员在其中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

  中国政府反击商业贿赂战斗的号角已然吹响。

  22部委联手反“贿”

  中央正式决定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同时将负责单位从原来的18个增加到22个。

  “商业贿赂已经从‘潜规则’变成了广告。”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宝库说,他经常在收听电台广播时听到这样的广告———先是说某饭店如何的好,然后加上一句:出租车拉客有回报。“这其实就是商业贿赂。”

  他解释,所谓商业贿赂,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尽管普遍存在于各个行业,但商业贿赂大多数作为一种“潜规则”,长期游离于执法部门的视野之外。

  2005年5月,德普案经媒体曝光,方引起了时人对商业贿赂的广泛关注。美国司法部提供的报告显示,外资企业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这家企业最后被美国相关机构以违反“反商业贿赂法”为由,处以479万美元巨额罚金。

  正在对商业贿赂问题进行调研的程宝库迅速写了《德普案暴露出的商业贿赂问题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和《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的七项具体建议》。这些研究成果以报告的形式在内刊上发表,并最终引起了国家高层的关注。

  2005年7月底,胡锦涛总书记就此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对此拿出解决方案。反商业贿赂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并由此加速。

  确定六大“重灾区”

  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被确定为重点治理的对象。

  在最近中央下发的一份文件中,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被确定为重点治理的对象。

  高层打击商业贿赂的决心不仅体现在高规格的领导机构,也表现在具体举措的出台。

  就在2月24日召开的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讲话中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

  记者获悉,作为此次专项治理的工作依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已由中纪委于今年1月底起草完成。并约于一周前以通知形式下发到各部委以及地方各省市。

  《通知》首先对近期的专项治理作出了安排,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本单位主管(监管)行业、领域和单位的商业贿赂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方案。并责成其从2006年第一季度开始,组织本行业企业事业等单位,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在自查自纠的同时,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泛、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依法从严惩处。其中明确了上述六大要重点治理的领域。

  作为“重灾区”,卫生、基建等商业贿赂的主管部门早已候命。1月7日,就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的第二天,卫生部即举行了《2006年全国卫生系统纪检监察暨纠风工作会议》。在该会结束后发布的新闻通稿中,卫生部负责人即表示:“只待中央的《意见》一下发,即对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作出部署。”

  监管困局

  德普公司中国行贿11年却没有执法机构对之处罚。该案最终在海外被发现,说明中国的监管存在巨大的疏漏。

  《通知》要求,各部门在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治理方案外,还要与其他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与信息交换机制。“反商业贿赂需要协同作战,”2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一位人士向记者表示。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反商业贿赂的基本权力在工商总局手中。该局也在1996年制定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第一次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从实际情况看,这一规定已被肢解。

  事实上,市场交易过程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不仅工商机关有权查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赋予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执法的权力。这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混乱状况导致了不同部门在对查处商业贿赂的标准把握上存在分歧,执法尺度不一,“或争或推”,加大了执法成本。

  据媒体报道,2003年9月,浙江省工商部门由于强力治理省内保险行业强制保险和商业贿赂,对多家保险公司进行了处罚。保监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分别基于《保险法》、国务院的“三定”方案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自己享有相应监管权限。

  而在2005年5月发生的德普案则显示,德普公司中国行贿11年却没有执法机构对之处罚。该案最终在海外被发现,说明中国的监管存在巨大的疏漏。

  在程宝库看来,商业贿赂的盛行需要检讨的还有我们的法律体制。美国的《海外反贿赂法》、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非常有效地惩处了触犯法律的公司或者个人,但我国以往的刑法规定,受贿主要是追究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公司的经营行为,对事业单位的个人如医生、教授等的受贿行为都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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