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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任中”也要审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10:46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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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8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8号主席令,公布这一决定。决定将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近年,审计署每年一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审计报告,都会引发一场“审计风暴”。有专家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法的修改,使审计监督制度更加完善,使审计监督力度得到加强,更有助于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审计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向人大报告

  连续几年的“审计清单”,暴露出一个共性问题:不少单位和部门“屡审屡犯”“审而不改”。

  针对这种现象,修改后的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法律同时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领导干部“任中”审计加大反腐力度

  领导干部离任之后再进行审计,如果发现问题,得到的只能是教训。怎样才能不放“马后炮”,改变审计监督跟着“失误”走的现状?

  在审议审计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了加强领导干部“任中”审计的建议,最终被通过的法律采纳。

  修改后的审计法严格了经济责任追究制度。法律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不服审计报告有了解决渠道

  近年来,曾经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署的审计报告持不同意见。这种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修改后的审计法在保障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的同时,对审计对象的权利予以保障,规定了相应的法律救济渠道。

  根据新修改的审计法,审计对象如不服审计决定,有3种权益救济途径可供选择: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据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新闻链接

  审计公安协作严打经济犯罪

   据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陈玉明)审计署、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两部门协作配合的通知,以进一步密切审计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加大查处和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

  通知要求建立审计署和公安部打击经济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审计署和公安部领导及其内部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参加。

  通知强调,为及时沟通信息,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协调会商,公安部向审计署派驻联络员,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办案协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开展对涉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和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确定专人跟踪督办案件查处工作。

  通知指出,在审计工作中,需要对涉嫌经济犯罪情况进行调查的,需要对涉案嫌疑人员、可疑资金、证据资料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供必要的协助。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行补充审计、延伸审计的,审计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通知还强调,要适时曝光典型案件,揭露犯罪手法,以案释法,扩大打击经济犯罪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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