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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将追究首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10:4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1日电 2月份开始,辽宁省内如果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2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关部门以及部门负责人将被进行行政责任的调查和追究。

  据辽沈晚报报道,此消息来自昨日召开的辽宁省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

  日前,辽宁省实施的《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还提出,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超过5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50万元,相关市、县政府领导人或者分管领导人存在未排查、未整改、不控制、不汇报或者阻碍调查的情况,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乃至撤职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刘臣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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