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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今起实施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10:59 天津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杨毅李永武记者刘平)从市交管局获悉,旨在贯彻《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管理和使用的“特种车辆使用凭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从今日起实施。

  据了解,该规定主要内容有:本市机动车用作特种车辆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及喷涂标志图案前,应按规定办理“特种车辆使用凭证”申请手续,未取得“特种车辆使用凭证
”的机动车不得作为特种车辆使用;“特种车辆使用凭证”签注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30天内,使用单位须持“特种车辆使用凭证”、行驶证,与特种车辆一同到交管局车管所重新核准,并换发“特种车辆使用凭证”。“特种车辆使用凭证”应随车携带,与行驶证一同使用,不准涂改和转借;对特种车辆不按规定使用“特种车辆使用凭证”的,由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闫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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