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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鸦片战争的根本原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11:02 中国青年报

  第二次鸦片战争的根本原因只有一条,那就是资本主义侵略者的利益最大化未能得到满足。

  《南京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签订后,西方列强虽然从中国取得了许多特权,但还要取得更多的特权。它们还要求在中国实现鸦片贸易合法化,要求在中国全境通商,要求在北京设立使馆。澳大利亚社会科学院院士黄宇和教授近年研究第二次鸦片战争,他的最新
研究成果证明,英国之所以发动这场战争,很大程度是要逼迫清政府把鸦片贸易合法化,以保障当时英国在华最大的经济利益———鸦片贸易。(13)谋求在华的全面经济与政治利益,这是它们的根本利益所在。这个根本利益拿不到手,新的一场侵略战争迟早是要爆发的,问题只在发动战争的时机和借口而已。

  《现》文说战争的原因,列举了两条。一是“让英国官员和商人可以自由进入广州城”(即外人入城问题),另一是修约问题。这是两条表面原因,如果认为是根本原因则是违背历史真实的。

  外人入城问题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南京条约》第二款:“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驻该五处城邑。”这就是说,一般英国人可以居住在港口,外交官则可以住在城邑。中方认为,按中文字义,城邑不一定指城内,条约未给英国人入城的权利。《南京条约》英文本把中文本中的“港口”和“城邑”通通翻译成Cities and Towns。英方认为Cities and Towns就可以指城内,因此,英国外交官和一般英国人都可以入城。中英双方在条约约文的理解上,发生了很大歧异。按照欧洲人的国际法,《南京条约》的两种文本(当时没有第三种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条约签字时未声明以哪种文本为准,在文本的解释发生歧义时,应允许各方各执己见。事实上,这两个文本都是英国提供的。这就造成了入城和反入城的同一法律来源的不同解释。在中方看来,英人要求全面履行条约的理由不充分。其实中国官方在英国的压力下,已经同意英国人可以入城。但是广州城厢内外社团、士绅坚决不同意英国人入城,甚至不惜开战,官方只得以“民情未协”为由,推迟入城的时间。鸦片战争期间英军的暴行和鸦片战争后多起英人恃强作恶的中外纠纷事件,是造成广州民众仇外情绪的一个基本原因。从历史的角度看,广州民众的仇外情绪当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广州民众反入城斗争当时有其发生的条件。(14)

  要求修约,则是西方列强企图从中国拿到更多权益的策略手段。早在1853年,英国就利用最惠国待遇和中美《望厦条约》第34款有关12年后贸易及海面各款稍可变更的规定向中方提出修约要求。这年5月,英国政府训令驻华公使文翰提出修订《南京条约》问题,要他向中方提出:中国应毫无保留地给英国人开放全部城市和港口,英国人走遍全中国不受任何限制。文翰接到训令时,太平军北伐部队已攻进天津附近,文翰感到太平军与清政府之间谁胜谁负难料,就把训令搁置起来。7月,美国向清政府提出帮助镇压太平军作为诱饵,以修约扩大在华权益。清政府怀疑美国的动机,没有接受。其实,研究帝国主义侵华历史的学者早已指出,英国要求修订《南京条约》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因为《南京条约》是一项政治条约,不是商约,没有修订的规定;而修约本身不能包括在最惠国待遇之内。(15)英国利用中国当局不了解欧洲人的国际关系知识,加以蒙哄和欺诈,清政府只有被牵着鼻子走了。

  1854年,英国、美国、法国都积极活动修约。但是对于英国来说,采取战争行动解决修约问题的时机没有成熟。最大的原因是,英、法联盟正与俄国为分割和奴役土耳其打着克里米亚战争,英国的军力布置在克里米亚战场上。所以英国政府训令包含修约谈判中要严格避免使用武力,只要中国承认修约的原则,实际谈判不必马上进行。1855年,美国任命传教士伯驾为驻华公使,给伯驾的任务,是要他从清政府取得公使驻京、无限制扩大贸易以及取消对个人自由的任何限制等三项主要权利。伯驾知道,《望厦条约》只规定了12年后作细小的修改,但他认为:“为了达到各国政府的最大利益,不仅细小的修改,而且激烈的变更是必不可少的”,为此“必须采取强硬手段”。(16)他在来华前,遍访了伦敦和巴黎外交部,取得了一致意见。1855年8月,伯驾希望北上渤海湾,逼迫北京政府举行修约谈判。包令说:“用孤单的行动而不伴以强大的军事压力,就没有希望从中国取得任何重要的让步”。(17)因为各国军舰尚未调到远东来,没有军力支持,这次北上行动未能成行。这就是说,用战争手段,达到逼迫清政府同意修约的目的,这已经是既定决策。

  1856年3月,克里米亚战争结束,俄国战败。这时候,英、法、俄国都把眼光投向了中国,各国军舰都可以移师中国了。在克里米亚战场上厮杀的对手,在中国成为了合作的伙伴。利用战争手段已经决定,侵略者总要找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

  正在这时候,马神甫事件发生了。尽管这是一个突发的个别的事件,对于法国来说就是一个好借口,但是,对于英国来说,这个借口还不太有力。不久,亚罗号事件发生了。殖民主义者要寻找侵略中国的借口是不难的。20世纪初法国的研究者研究了资料后指出:包令“要向中国启衅,不愁找不到合法的借口;如果需要的话,他还有本领找到比劫持‘亚罗’号更好的借口。”(18)

  至此完全可以看出,第二次鸦片战争是一定要打起来的,并不因为中方的什么态度而转移。而要打这场战争的根本原因,是西方列强要越过条约特权在中国谋取更大的利益。

  侵略者没有程序正义

  众所周知,侵略者的本质就是掠夺。《现》文在评述马神父事件的时候,拿出了一个“撒手锏”,叫做程序正义优先。文章写道:西林地方官员把马神甫处死,“违反了应把拘捕的法国人解送领事的条约义务”,“按照程序正义优先的法学观点,中方无疑理亏”。这不仅否认了侵略者的本质,而且完全混淆了事实。

  程序正义优先,颇为吓人。似乎当时来自欧洲的英国人、法国人最遵守程序正义优先的法学原则。实际上,这些貌似遵守程序正义优先的法学原则的殖民主义侵略者,来到中国从来没有遵守过程序正义优先的法学原则。

  以马赖案子为例,马赖违法传教在先,而且在传教地区作恶多端,地方官员未能把违法的马赖解送领事而加以处死,违法在后。按照程序正义优先的法学原则,为什么不是马赖或者法国首先理亏呢?

  又以大沽之战为例。当法国人知道清政府已经在大沽口设防,仍然决定与英国公使乘炮舰从大沽口溯白河到天津。英国公使普鲁斯给英国政府报告说:“我们不得不在天津给予中国政府另一次教训……我一定要使清朝皇帝及其大臣相信:一旦我提出要求,就定要把它索取到手,如不顺从我的要求,我已准备凭借武力威胁来索取。”(19)普鲁斯声称“定行接仗,不走北塘”,坚持经大沽口溯白河进北京。(20)英法联军在充分准备下(仅英国舰队就有战舰、巡洋舰、炮艇共十余艘,士兵2000人),1859年6月25日下午向大沽炮台突然发动进攻。大沽守军进行了坚决回击,激战一昼夜,击沉击毁英法兵船十多只,毙伤英国士兵464人,法军14人,英国舰队司令也受了重伤,不得不狼狈撤走。英法军舰首先向大沽炮台开炮,大沽守军回击,完全是正义的。不容置疑,大沽事件的责任完全在侵略者一方。一贯同情被侵略国家的无产阶级革命领袖马克思在1859年9月13日评论道:“即使中国人应该让英国和平的公使前往北京,那末中国人抵抗英国人的武装远征队,毫无疑义地也是有道理的。中国人这种行动,并没有破环条约,而只是挫败了英国人的入侵。”(21)

  实际上,清政府已经同意在北京换约,并且安排了大臣到北塘迎接英法公使,安排了沿途招待照料,在北京城内安排了公使住处。清政府从安全出发,指定了公使进京的路线,规定可带随从,不准带武器。这些安排完全合乎当时国际关系的准则。欧洲人制定的国际法没有规定可以携带武器到他国首都去交换条约批准书。这些安排完全符合所谓程序正义的要求。当大沽的消息传到伦敦,英国资产阶级的报纸反诬中国破坏条约,要求英国政府对中国实行“报复”。英国《每日电讯》甚至称:大不列颠应攻打中国沿海各地并占领北京;英国人应该成为中国的主人。马克思当时在评论大沽事件时写道:“难道法国公使留住伦敦的权利就能赋予法国公使以率领法国远征队强行侵入泰晤士河的权利吗?”“既然天津条约中并无条文赋予英国人和法国人以派遣舰队驶入白河的权利,那么非常明显,破坏条约的不是中国人而是英国人,而且,英国人预先就决意要在规定的交换批准书日期以前向中国寻衅了。”“白河冲突并非偶然发生的,相反地,是由额尔金勋爵预先准备好的。”(22)马克思是研究了英国公使和记者从中国发回的报道写下这些评论的。

  帝国主义在侵略中国的过程中不遵守程序正义优先的法学原则,还可以举出很多例子。

  中美《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因在澳门望厦村签订,又名《望厦条约》),是中美之间缔结的一项商约。它的第34款规定:“合约已经议定,两国各宜遵守,不得轻有更改;至各口情形不一,所有贸易及海面各款恐不无稍有变通之处,应俟十二年后,两国派员公平酌办。又和约既经批准后,两国官民人等均应恪遵,至合众国中各国均不得遣员到来,另有异议。”(23)这里非常明确地规定了《望厦条约》“不得轻有更改”,中美两国“均应恪遵”,美利坚联邦各州(“至合众国中各国”)不得派人前来对此另有异议。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在12年后“稍有变通”呢?条件只是因为“至各口情形不一”(“现文”引用时恰恰把这几个字删掉),涉及到贸易及海面各款时,可以稍加修订。这实际上指的只是细小的修订。美国以及各国清楚这一点。中方也清楚这一点。1855年5月,美、英、法三国公使先后照会两广总督叶名琛,要求在北京修订《望厦条约》,为此清政府指示说:“各夷议定条约,虽有12年后公平酌办之说,原恐日久情形不一,不过稍为变通,其大段断无更改”(24),清政府的认识是合理合法的。按照所谓“程序正义优先的法学原理”,英、法、美各国都没有提出大段修改条约的权利;即使稍加修订,也需要通过外交途径,与清政府商议,“公平酌办”。如果清政府不同意修订,只好等待。以武力逼迫签订的条约是无效的。马克思曾经援引前任香港首席检察官致伦敦《晨星报》的声明,那份声明说:“无论这个条约是怎样的,但既然英国政府及其官吏采取了强力行动,它早已失去了效力,因而大不列颠王国至少已没有权力享受这个条约所赋予它的优先权利和特权。”(25)这就是程序正义优先。

  但是,如前所述,英、法、美、俄各国哪一国遵守了这个原则?

  唯物史观不能动摇

  研究和解读历史,是非常严肃的事情。把研究和解读所得用通俗的文字介绍给广大读者,更应该对社会、对读者抱着非常负责的态度。历史过程、历史事实是怎么样就怎么样,并不能由人作任意的解释,这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同时,历史进程充满矛盾的运动,复杂的事件是有各种各样具体的事件组成的,我们在分析、研究历史事件时不能把握尽可能多的史料,不能把事物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内,不能抓住历史过程的本质方面,不能对历史现象做出阶级地、辩证地分析,我们就不能从纷纭的历史现象中理出头绪,把握历史过程的基本规律。如果不尊重历史事实,对历史事实、历史过程作任意的解释,那就是历史唯心主义。

  流行一种说法: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或者一切历史都是思想史,或者人人都是他自己的历史学家。如果说一切历史都是当代有思想的人写出的,上述说法有一定的意义。但我认为,当代人研究、撰写历史,还是要以唯物史观为指导,用历史主义的方法,观察历史现象,认清历史发展本质,指明历史发展的方向。如果写成人人心中的历史,则言人人殊,失去历史的本来面目,如果拿这种历史去教育青年,就会贻误青年。

  历史不是可以任意打扮的姑娘。《现》文的不正确,在于完全抛弃了唯物史观,得出许多错误的观点。试举几例:

  “如果照双方的协议办理,导致火烧圆明园的英法联军再一次入侵是有可能避免的”。这是想当然。列强侵略中国,什么时候都没有与中国“协议”过。历次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条约文本或者是侵略者提供的,或者是侵略者强加的,中国谈判代表哪里有资格置喙?

  “如果不打,不是对中国更有利吗”。汪精卫在抗战初期组织低调俱乐部,讲的也是类似这样的话。汪精卫之不齿于历史,已经难以改写了。我们只能这样回答:中国人民对外来侵略如果不抵抗,不打,中国早就成为一个完全的殖民地了。中国还有今天吗?

  “面对咄咄逼人的强敌,作为弱势的大清帝国一方,明智的选择是严格执行现有条约,避免与之正面冲突”。当代人俯视历史,可以看出资本主义列强是强势一方,封建的中国是弱势一方。但是,在鸦片战争的年代,有哪一个中国人认识到中国是弱势一方呢。即使认识到是弱势的一方,难道弱势的一方面临外敌侵略的时候,就不应该反抗吗?清政府被严格限制在不平等条约体系内,什么时候都是严格遵守条约的,不遵守、不满足原有条约特权的,一向就是外国侵略者。

  “经过长期、复杂、反复的博奕过程,在国际关系中可以逐步建立比较合乎多数人和多数国家长远利益的‘正义’秩序”。这句模棱两可的话,放在晚清,放在近代中国,完全是无的放矢。国家不独立,人民不掌握政权,没有强大的国力,靠清政府去博奕是不可能的。就是在今天,中国综合国力相对比较强大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在国际上“博奕”了,可以争取建立相对平等、互惠的国际秩序了,但是建立合乎多数国家长远利益的“正义”秩序是可能的吗?

  “后发展国家和地区(殖民地、半殖民地)改变不发达状况,改变被动局面的惟一道路,是向西方列强学习,实现社会生活的全面现代化”。近代中国的历史道路不是这样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和地区,不改变殖民地、半殖民地状况,只是向西方列强学习,可以实现社会生活的全面现代化吗?在我们这个地球上,还找不到这样的先例。孙中山建立中国同盟会,一心想振兴中华,向英国、美国、法国学习,建立起像美、法那样的共和制度,却完全得不到当时美欧等西方国家的支持。可是当政权转移到袁世凯手里,就得到西方列强支持。孙中山经过几许磨难,终于明白这一点:西方国家是不支持在中国建立像他们那样的资本主义强国的。所以孙中山重新组建中国国民党,重新解释三民主义,决心联俄、联共、扶助农工,决心走非资本主义道路,并高举反对帝国主义的旗帜。

  五四运动以后,中国人一波一波地发起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专制的运动,组织共产党,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抵抗帝国主义的侵略,掌握属于人民的武装,才能够有今天中国的结果。中国今天向全面小康社会的高速发展,中华民族今天能够跻身于世界民族之林,不是靠学习西方列强得来的。西方人的历史发展道路给了中国人以启迪,在比较中,中国人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坚定地反帝反封建,摆脱了殖民地半殖民地的状态,实现了国家的独立、民族的解放,我们才真正走上了现代化的道路。

  《现》文所叙述的历史,不是建立在研究大量、扎实历史资料的基础上,而是按照自己的好恶,随意拈出几条史料,随心所欲地作出历史评论,这样的历史评论,脱离了史料基础,只是个人感想,它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乍看吓人,却是没有根基的,没有说服力的,经不起史料鉴证的。懂得历史,才能更好地建设今天。把鸦片战争以来真实的历史告诉我们的下一代,让他们明白真正的现代化道路在哪里,我们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会行进得更加坚实。

  (1) 施达格 George Nye Steiger:《中国与西方:义和拳运动的起源和发展》,第162页,1927年英文版,转引自牟安世著:《义和团抵抗列强瓜分史》,第286~287页,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

  (2) 廷杰、廷雍等:《致裕禄电》,1900年6月2日,见《义和团运动史料丛编》第二辑,第148页。

  (3) 佐原笃介:《拳乱纪闻》,载《义和团》第一册,第168页。

  (4) 引自施达格书,见牟安世著:《义和团抵抗列强瓜分史》,第338页。

  (5) 见《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第144~145页。

  (6) 马尔顿Martens:《星轺指掌Laguide diplomatique》第2卷,第16页,1876年同文馆版。

  (7) 我从前写过两篇文章,专门阐述如何看待义和团的排外主义及其历史地位,阐述义和团以及辛丑议和中的国际法问题,请读者参考:《应当如何看待义和团的排外主义》、《试论辛丑议和中有关国际法的几个问题》,载张海鹏著:《追求集—近代中国历史进程的探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

  (8) 吕浦、张振昆鸟等编译:《“黄祸论”历史资料选集》,第152~15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

  (9) 《义和团有功于中国说》,载张、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上册,第62页,三联书店,1960年版。

  (10) 《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五讲,《孙中山选集》下卷,第724页。

  (11) 列宁:《中国的战争》,《列宁选集》第一卷,第214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12)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组编:《义和团史料》,上册,第2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

  (13) 参见J.Y.Wong,Deadly Dreams:Opium,Imperialism,and the‘Arrow’War(1856-60)in China,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

  (14) 参看茅海建:《近代的尺度———两次鸦片战争军事与外交》,第114页。

  (15) 参考丁名楠、余绳武等著:《帝国主义侵华史》第一卷,第118页,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一版。

  (16) W.C.Costin:Great Britain and China 1833-1860,p.195。

  (17)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英文本,第687页。

  (18) H.Cordier:L’Expedition de Chine de 1857~1858,Paris,1905.第51~52页。转引自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第二次鸦片战争》,第六册,第54页。

  (19) Bruce to Malmesburg,June 1859.见Correspondence with Mr.Bruce,Her Majiesty’s Envoy Extraordinary and Minister Plenipotentiary in China,第9~10页。转引自丁名楠、余绳武等著:《帝国主义侵华史》第一卷,第148页。

  (20) 参考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国近代史稿》第一卷,第197页,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

  (21) 马克思:《新的对华战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43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2) 马克思:《新的对华战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3、46页。

  (23) 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编,第56页,三联书店,1957年第一版。

  (24) 《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第13卷,第14页。

  (25) 转引自马克思:《新的对华战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4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张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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