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征择校费税并非承认其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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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11:0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据新华社电 针对日前出台的有关教育劳务征免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对超标准收费和择校费、赞助费征税并不是承认这些收费是合法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有应税劳务收入就应该缴纳营业税。 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是对已有的政策进行明确和细化,从而更加清晰地界定了教育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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