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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不能变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11:50 温州都市报

  本报2月14日107期《代表在线》刊发《山林开发成了“剃头工程”》一文后,引起了当地乡党委、政府的重视。近日,永嘉县西溪乡党委宣传委员王天强告诉记者,乡里为此还召开几次会议,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但由于该山林承包项目系县里的开发项目,所以具体问题还有待上级部门处理。另悉,湖庄村村民现已成立了护林队来保护山林,避免山林再遭受类似的砍伐。

  2006年2月7日,《代表在线》栏目收到永嘉县西溪乡湖庄村几十名村民联名写的举报信,反映该县湖庄村大行山山场,不按协议开发荒山,而对成林树木进行胡乱砍伐,致使近百亩的山林受损,湖庄村村集体为此蒙受经济损失。

  《代表在线》记者去湖庄村进行实地采访,发现现场有不少大树被砍伐和烧毁的痕迹。是开发荒山还是砍树卖钱?是合同纠纷还是另有猫腻?如何保护山林?温州新闻网《代表在线》栏目于2月14日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周德文、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主任金克明,市林业局资源林政处副处长周万龙与网友在线交流。

  周德文:农村毁坏山林的事件屡有发生,但像湖庄村这样大面积地毁坏山林事件还是比较典型的,执法部门特别是林业管理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对触犯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各地在招商引资时不能以损害环境和老百姓的利益作为代价,要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切实维护好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搞开发,而破坏资源,触犯了法律。招商引资也好,开发建设也好,都不能变味,都不能与法律相冲突。

  金克明:山林承包不等于山林开发,山林开发、采伐必须向职能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在本事件中发包人即村委会没有赋予承包人开发的权利,承包人在合同之外对树木进行砍伐,这行为说明他没有全面履行合同,而是一种违法行为,但这与合同的本身是没有直接联系的。在这个事件中,村委会初衷应该是好的,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及时发现承包人滥伐乱砍的行为,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其教训是深刻的。如果村干部在承包过程承诺承包人无偿使用山林,那么这个承诺肯定是无效的。因为村干部超越了自己的职权,又损害了集体的利益,这一承诺不能代表村委会,更何况这一承诺又没有在合同中得以体现。

  周万龙:实行低产林改造,促进林业发展,增加林农收益,是符合国务院有关政策的,但是在具体承包开发过程中,如何保障农民与承包开发商的合法权益值得探讨。报道上所说的给村集体每亩一年承包费50元,同时给大行山茶果园每亩一年承包费70元是否便宜,是村委会、茶果园与承包商协商签订的,只要双方同意、认可是可以的。山场承包费没有固定的市场价格,要看具体山场而定,主要是双方协商、认可就行。这起事件属于个别现象,是由各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作为林业主管部门,有责任加以制止,作出《关于停止大行山经济特产林基地开发的通知》就是采取的一项措施,具体情况还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

  嘉宾们还指出,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不能在实施中变味,应该把开发建设和遵守法律高度统一起来,当开发建设与法律相矛盾的时候,每个公民都应该首先考虑到法律,我们应该从这起事件中吸取教训,充分认识到保护森林的重要性,破坏森林后果的严重性,让守法成为每个公民的一种习惯。本报专题新闻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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