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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撞人逃逸 的哥穷追不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12:42 新闻晚报

  晚报讯 酒后驾车,凌晨将人撞倒后竟逃离事故现场,却因为两位见义勇为的市民一路追踪而终落法网。

  2005年5月1日晚,刘某与其朋友在宝山区一家火锅店内聚餐,席间,刘某喝了两瓶啤酒。吃完饭后,刘某又独自驾车至歌厅唱歌,并又喝了几瓶啤酒。直至次日凌晨,刘某离开歌厅,驾车回家。在他开车沿淞宝路行驶至双城路南侧300米处时,遇驾驶轻便摩托车迎面
而来的钱某,避让不及重重地撞上了钱某。刘某趁着夜色,匆匆离开了事故现场。

  刘某驾车急急忙忙往家赶,他那车左前角撞坏及前保险杠被撞并拖在地上的模样被迎面驶来的宝山巴士出租车上的司机陈某看个正着,陈某觉得可疑。当陈某又往前行驶了一段距离,看见一辆轻便摩托车倒在地上,还有一人倒在摩托车旁的时候,陈某隐约觉察出那辆“受伤”的车也许正是这起事故的肇事车辆。

  当时,陈某看见已有好心路人在拨打电话报警求救,便调头追踪刘某,正巧碰到在路边洗车的朋友倪,倪某告知陈某也看见那辆肇事车发生交通事故,逃离了现场,但其没有看到车牌号。随后,倪某乘上陈某的车,加入了追踪行列。但陈某追了一段路,并没有看见车影。当二人驾车兜了一段时间后,在某路口发现了那辆肇事车。二人连忙跟上,追踪到了刘某的住处楼下,二人记下车牌号后,向警方报警。

  好心路人在第一时间将钱某送往医院,并未延误治疗的时间,但钱某因多脏器损伤而不治身亡,

  刘某酒后驾车,此乃一过;撞人逃之,此乃二错。刘某因为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了钱某死亡的结局;也正是刘某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其应受重罚的必然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作者:□记者 龚星 通讯员 张斌 潘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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