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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村民状告村民小组和村委会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12:56 今晚报

  新华社福州3月1日电(记者康淼)厦门杏林西亭村

  村民叶某11年前承包近40亩低产田,去年这块低产田

  被征用。由于未从村民小组和村委会领到补偿金和奖励金,

  叶某将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同时告上法庭。厦门市集美区法

  院近日做出一审判决: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支付给原告叶某

  补偿金及奖励金696414.2元。

  法院审理查明,叶某是厦门杏林西亭村村民,但不是

  这个村下设的第一小组的村民(属于其他小组)。

  1987年西亭村第一村民小组将一块近40亩的土地发

  包给村民陈某和陈某力,二人将这块地开发为鱼塘,后又

  转包给原告叶某经营,并收取了转让费。1994年11

  月17日,叶某与西亭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由村委会将第一小组这块地发包给叶某,每年承包金

  1200元,承包期限30年。合同还约定,承包期间如

  遇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此地,叶某有权享有自己投资的开发

  基建费及农渔牧副业的赔偿费。合同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

  1995年至2005年,叶某每年向村委会缴纳承

  包金,并在这块地上经营水产养殖。去年初叶某所承包的

  近40亩地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用,这块承包地获得地上

  物补偿金和奖励金合计人民币696414.2元,款项

  划拨至西亭村村委会账户上。叶某经过多次交涉都未能领

  到这一款项,于是将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起诉到法院。

  被告西亭村第一村民小组表示,40亩低产田属第一

  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村委会无权将这块土地发包给非本小

  组村民。因此叶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这块土地的补偿金应归第一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西亭村村

  委会则表示,因叶某与第一村民小组就该补偿款存在争议,

  故暂缓支付。

  目前我国《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已确认土地集体所有

  制主体有乡镇、村集体、村民小组集体三级,但对于这三

  者之间如何区分,特别是对于村集体和村民小组之间如何

  划分土地所有权,并没有具体规定。集美区法院审理后认

  为,村委会作为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并无不妥,原告和

  被告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经过公证,具有较高的法

  律效力。原告叶某在讼争土地上经营了十几年,这个村村

  民从未提出异议,第一村民小组也没有向原告要求收回土

  地。且原告叶某在签订合同后按期缴纳承包款,并向这块

  地原承包人支付了转包费。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法

  院最后判定原告叶某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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