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专家称艾滋病防治条例与现行相关法律冲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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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15:1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沪上专家建议,要使《条例》真正得以实施,需尽快修订相关法律 编者按 今天是个大日子,这么多的法规和条例都选在3月1日正式实施。
细数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血站管理办法》,彩电能效标准……皆关系百姓,关系民生。 以法治国,中国正行进在民主法制的轨道上,当然,仍有不少法规需不断完善。 本报上海消息今天,《艾滋病防治条例》开始正式实施(以下称《条例》)。上海法学专家在研讨中认为,《条例》中的不少内容都体现了对艾滋病患者的保护和尊重,但这些内容与现行的相关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因此,《条例》要真正得以实施,相关法律法规便要早日修订。 法律冲突明显 详见《警察法》《公务员条例》《母婴保健法》等内容 《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防治艾滋病的责任,并明确了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和义务。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市政协常委倪正茂提出,《条例》的实施使其与现有法律之间的冲突凸现出来。如《条例》明确提出不得歧视艾滋病患者,但现有法律中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性规定还有不少,如《警察法》规定艾滋病患者不能录用为警察,《公务员条例》规定艾滋病患者不能录用为公务员。 上海政法学院艾滋病法律研究中心的杨彤丹也认同“法律冲突”,她说,《条例》明确艾滋病患者有婚姻权利,而现行的《母婴保健法》依然规定,登记结婚要接受婚前体检,若被检查出相关传染病则在传染期内不得结婚。艾滋病就属于不得结婚的疾病,而且艾滋病一旦染上则始终处于传染期。 需要《刑法》支撑 故意传播艾滋病刑事处罚力度不足 有关学者还提出,《条例》的实施需要其他法律的支撑。长期关注艾滋病问题的杨绍刚律师举例说,现行《刑法》只规定患有艾滋病而卖淫者要受刑事处罚,而故意传播艾滋病有许多途径,如有的艾滋病患者出于对社会的仇视而向他人扎艾滋针,有的艾滋病患者故意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但并非卖淫嫖娼,有的明知自己是艾滋病患者还给他人输血等,这些都需要《刑法》进行修订。 最好出台细则 《条例》中不少概念需要进一步明确“有关组织”、“不得歧视”、“公共场所”,《条例》中出现了不少概念,有关学者表示,要实施《条例》势必要对这些概念加以明确。因此,《条例》实施细则需要早日出台。 上海市社科院艾滋病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国美提出,要防治艾滋病,其核心是反歧视,《条例》也明确了对艾滋病病人不得歧视的原则。但“歧视”的概念需要加以明确,歧视行为需要加以界定。《条例》明确“有关组织”要在艾滋病防治当中承担相应责任,但“有关组织”具体何指?指工会、妇联、共青团,还是指民间组织?她认为,应当鼓励民间组织参与到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来,民间组织在有些方面的作用是政府无法替代的。 上海市社科院艾滋病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周丹也提出,现实当中,社会公众对艾滋病病人歧视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果不对歧视行为加以界定,防止歧视的保护途径也便难以明确。《条例》还规定,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这里所说的“健康检查”是常规体检还是必须包括艾滋病筛查?实际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理解上的问题。 参加研讨的计时俊律师则提出,《条例》明确,艾滋病病人就医时应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但这一规定缺乏机制保障。(国垒阮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