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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费征税不表示其合法 税务总局对此作出回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15:38 金羊网-羊城晚报

  税务总局有关人员首次对此作出回应

  本报讯记者严丽梅报道:最近一个月来,社会各界对税务部门从今年起对学校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一说争论不休。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发言人对此首次作出回应:“对超标准收费和择校费、赞助费征税并不是承认这些收费是合法的。”

  这位发言人强调,对超标准收费和择校费、赞助费等征收营业税,是对已有政策的明确和细化。这位发言人还介绍,这样做符合税法规定。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属于免征营业税的项目。但随着办学体制趋于多元化以及收取择校费、赞助费现象普遍出现,一些名目繁多的教育收费行为已严重偏离了税法规定的免税教育劳务的范围。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有应税劳务收入就应该缴纳营业税。

  昨天,有税务界人士表示,国家税务总局的这番回应,再次表明了其态度。据了解,2005年全国查处并清退教育乱收费达3.06亿元,另有教育专家保守测算,10年来我国教育乱收费总额超过2000亿元,其中,光择校费一项,全国每年就超过270亿元,有些重点中学每年收取的择校费至少在500万元以上。究竟该如何监管这一大笔“体外循环”的资金,对国家有关部门来说确实是个课题,国家税务总局不过是率先出手而已。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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