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险条款入围中消协“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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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15:42 深圳晚报 | |||||||||
据新闻晨报报道中消协即将揭幕的“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中,20个“候选条款”中有3条来自保险业。记者调查发现,这3条候选条款是保险业“搭售”、“诱导”、“踢球”这3类猫腻的集中体现。 搭售:有无必要都得买
入围条款: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必须购买车辆损失险和玻璃附加险,否则不予办理。 相似条款:长途汽车票已包含意外伤害赔偿部分,但许多售票员仍将搭售2元的意外险视作“默认值”。 解读:“搭售”之风在车险领域比较普遍。市民接触车险常常通过汽车销售公司等中介进行。市民对保险不是很了解,也图省心,买车时往往将保险交给中介打理。其实,只有属于交管部门强制性要求的“第三者责任险”是每位车主必须要买的,其他诸如车损险、防盗险、玻璃附加险都是可保可不保。 诱导:进来容易出去难 入围条款: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则补费计息,退费无息。 相似条款:本保险可以保障35种类型的重大疾病……但只限于某某治疗方法。 解读:个别保险条款在投保时说什么都可以保障。到了索赔时,却告诉你这个不能赔,那个不能赔。 推诿:互相“踢球”难索赔 入围条款:美容院告示,因已投保,如需索赔须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相似条款:旅行社已投保责任险,发生意外伤害时可与保险公司联系。 解读:市民索赔时,如果仅仅与保险公司有关,倒还好办,最麻烦的就是与几个机构打交道。事实上,对于很多企业承保的责任险而言,法律关系很明确:市民找这些企业索赔,这些企业再找保险公司索赔。企业不能因此逃避法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