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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今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15:42 深圳晚报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今起实施

  优先保证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本报记者蔡志军报道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经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批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从今天起正式施行。《条例
》规定,从事特许经营,应当按照规定从市政府取得相应的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应当优先保证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特许经营期最长30年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在特定范围和期限内从事某项公用事业经营活动。可以实行特许经营的行业有: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业。

  《条例》规定,从事特许经营,应当按照规定从市政府取得相应的特许经营权。市政府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将某项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通过颁发特许经营授权书的形式授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特许经营期限根据经营者的投资回报周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优先保证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条例》规定,特许经营应当优先保证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经营者应当确保提供持续、安全、方便、优质、高效、公平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

  《条例》规定,公众对特许经营活动享有知情权和提出意见的权利,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市政府和经营者应当建立特许经营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对特许经营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公用事业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

  《条例》规定,公用事业价格应当依据社会平均成本、经营者合理收益、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予以确定。经营者应当执行价格监管规定,按照市政府制定的价格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市政府与经营者对价格有约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价格向用户收取费用。

  《条例》规定,公用事业价格制定或者调整,可以由经营者或者公用事业公众监督组织、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监管部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也可以直接提出定价、调价方案。价格主管部门在受理制定和调整价格申请后,应当开展社会平均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调查,并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举行听证会。

  《条例》要求,公用事业价格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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