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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救命时机野医被判一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15:57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蕾)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的崔某,因私自接诊,致使患者和某未能得到及时救治并最终因心脏病死亡。昨天海淀法院以非法行医罪最终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一年2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今年31岁的崔某,原为安徽农民,初中文化程度。2003年12月11日21时许,在海淀区世纪城工地宿舍内,正准备休息的和某突然感到胸口痛,其同事雷某等二人来到工地东边
的一家诊所内,找到并不具备行医资格的崔某并将他带到工地。崔某在为和某测量体温、听过心跳后,诊断和某不是心脏病就是胸膜炎,然后给其注射了一剂盐酸山查钠碱。崔某称是止痛针,并嘱咐“如果再痛就赶紧送大医院治疗”,之后便离开了工地。雷某二人随他到诊所拿药,回到工地后发现和某情况危急,当晚10时许,和某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死亡。记者了解到,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证明,名称为“盐酸山查钠碱”的药品未注册批准上市。

  法院认为,崔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但经证实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死亡率非常高,即使在正规医院及时就诊也有10%的死亡率,另外在和某尸体的心血中也没有检测出崔某注射的药物成分,因此不能认定崔某的行为与和某的死亡有直接联系。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网络编辑:赵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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