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通过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校车出事校长将撤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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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16:19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
本报讯据《深圳特区报》报道:昨天,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办法》明确了违反校车管理办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办法》指出,学校、幼儿园未按规定对校车履行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幼儿园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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