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献血法实施5年私自采血为何仍有发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18:16 央视《法治在线》

  《献血法》实施5年,私自采血事件为何仍有发生?

  临床应急用血,如何确保安全?

  请继续收看《法治聚焦》《堵住漏洞,确保用血安全》

  主持人:从刚才的片子当中我们看到,在《献血法》颁布实施以后,北安建设农场职工医院仍然发生了,因私自采血而感染艾滋病的事件,医院的工作人员为什么没有遵循《献血法》的有关规定给病人输血,在临床应急用血中,医院如何才能确保用血的安全呢?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些艾滋病感染者在感染艾滋病之前,当时到北安建设农场职工医院就诊时,大部分人都需要紧急输血。

  我国1998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献血法》规定医疗单位在紧急用血时,必须确保采血安全。卫生部1999年1月5号公布实施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以及《黑龙江省献血条例》都明确要求对献血者要做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那么这家医院在给病人进行输血之前是不是做了检测,都做了哪些检测呢?

  00:35:17:00北安建设农场职工医院前院长: 李克勇:

  在我们当时的条件只能做肝功,其他的做不了,而且这个血缘当时有献血证。

  黑龙江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杨松告诉记者,对于像北安建设农场职工医院这种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检测仪器设备不配套的医院,也有一些办法能够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临床应急用血这种情况。

  黑龙江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杨松:

  地方的血战无法送血的时候,我们应该拿出一个应急的解决办法,这个解决办法就是应该对,//当地的医务人员或者有一些职工身体健康,进行检查之后,保留了应急的献血队伍,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救治当地职工的生命,我觉得这个在缺乏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不作为一个可行的安全的办法,来保证安全用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五条规定,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为了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确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卫生部对这次艾滋病感染事件的调查当中认定,北安建设农场医院从1994年至2004年因应急用血共自采血液46次,1998年10月1日《献血法》正式实施后,从1999年至2004年共自采血液17次,这期间这家医院不仅没有艾滋病抗体检测设备,而且三名化验员都没有受过采血培训。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认为,王军、李志勇、杨旭在担任建设农场职工医院院长、副院长、检验室负责人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黑龙江省献血条例》的规定,在临床应急用血中,明知本单位不具备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非法采集供应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侵害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构成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

  主持人:小李的妻子因艾滋病去世后,北安市血站在离北安建设农场较近的通北镇设了储血点,北安建设农场职工医院检验室也添置了艾滋病快速检测试纸,但是在这一堵漏的过程中,毕竟付出了血的代价,如果这些工作都能早些做好,相关部门的管理能够严格到位,这起艾滋病感染事件也许就不会发生,小李和妻子的幸福生活也不会在他们这么年轻的时候就划上了句号。

  互动地带:

  主持人:又到了我们的互动时间了,从刚才的节目当中我们看到,北安建设农场职工医院,违反《献血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而导致19人感染艾滋病。为了做好艾滋病的防治工作,国家专门制定了一部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并从今年的3月1日起正式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对各级政府防治艾滋病的责任,和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权利和义务做了哪些规定呢?

  北安建设农场职工医院在临床应急用血的过程中,没有对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查就输到病人体内,而导致十多人感染艾滋病,现在《艾滋病防治条例》对这种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艾滋病防治条例》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些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病人,连同他们身体健康的家人在生活当中都或多或少受到歧视。

  记者:你们的生活跟以前有什么发生了什么改变?

  艾滋病病人:像以前我在邻居都住的不可能不借人家东西啥的,我们在一起玩,像我出院以后回去吧,还那些我家在那边,回到这边之后那边东西都必须处理啥的,我把借人家的东西给人家,人家都不要了。完了就像平常跟人家在一起打牌啥的,人家都把那些东西全都烧了。

  艾滋病病人:

  像以前那时候没有查这个病,过年了,有时候上同学家串门啥的,现在也不去了,现在亲戚家不去了。

  针对这种情况《艾滋病防治条例》,做出如下规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感染了艾滋病是一件不幸的事情,及时而有效的治疗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生活的希望,《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章专门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治疗与救助。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五条 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主持人:为了做好中国艾滋病的防治工作,国家制定了《艾滋病防治条例》,我们期望各级政府以及相关机构和个人能够切实履行,《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具体规定,通过更广泛的宣传教育、更有效的预防控制,避免再次发生北安艾滋病感染事件这样的悲剧,与此同时,通过更及时的救助治疗和更充分的人道关怀,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生活在友爱和谐的环境中。

[上一页] [1] [2]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