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没买成认筹金飞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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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1:3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 “房子看了不满意,1000元认筹金就不退还。”昨天,合肥市高先生向本报热线投诉了他在买房中的遭遇。有关人士提醒消费者购房时签订“认购协议”务必谨慎。 据高先生说,日前,他在合肥市宝业城市绿苑看中了一套商品房,经过初步洽谈,与开发商浙江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认购书”,并交纳了1000元“认筹金”。然而第二天他再次到现场看房时才发现,该套房屋整个上午见不到阳光,于是高先生立刻决定
昨天下午,记者就此采访了宝业城市绿苑售楼人员张小姐。张小姐告诉记者,客户签订了“认购书”、交了认筹金,就表示预买了这套房子,不买就是违约,认筹金肯定是不退的。而且“认购书”上也明确写着,“认筹金”是不退还的。 为此,记者采访了省消协的张路明先生。他表示,高先生签订协议时,对房屋的情况并没有全面掌握,因此,“认购协议”是在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签订的,消费者可据此要求解除认购协议。如果开发商不同意,消费者可以向消协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律师支招】安徽省万事律师事务所王明红律师表示,购房时的“认购协议”打了一个法律上的“擦边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凡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均不能进行预售。但“认购协议”一般规定买房者需在某个日期前赴约,洽谈买房合同。房产商收取认筹金这一点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禁止。 王律师建议:消费者可以采取回避的方式,另辟蹊径,即使房子不满意,也可先和房产商洽谈合同,再针对合同的某一条款与房产商无法达成一致,这样合同无法签成,但消费者已经履行了赴约合同,所以从法律上房产商完全应该退回认筹金,这样成功的几率就会大很多。 (杨金菊 本报记者 殷平 黄冠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