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检查数据医院间应互认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1:55 新京报 | |||||||||
卫生部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实施互认,避免重复检查 本报讯(记者魏铭言)卫生部昨天下发通知,鼓励各地区域间医疗机构,对于同患者同种疾病的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响检查结果实施互认,避免患者因为同一疾病在不同阶段不同医院就诊时,反复接受同样的检查。
但卫生部同时强调,医疗机构间开展检查互认工作,首先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此前,卫生部曾在城市医疗机构改革方案中反复提出,要解决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除降低虚高药价外,还应降低大型医疗检查设备的检查费用,减少不必要的医学检查。卫生部认为,如果在同一区域内,或区域间,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共用同一患者同一疾病的医学检查数据,就可以避免相临医疗机构分别盲目购进并使用核磁、X光机等大型医学查设备,从而节省卫生资源,同时也减少了患者转诊过程中,因反复就诊反复检查而增加的医疗花费。 卫生部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医疗机构实际状况,合理确定开展检查互认的项目。目前,对于参加国家级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探索开展检查互认;参加省级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检查互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