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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须看北京户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2:06 京华时报

  市教委补充教师资格认定内容

  本报讯(记者张灵)昨天,市教委公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北京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此项规定将于4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户口不在北京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思想品德鉴定,既要有工作单位的证明,又要有在本市存放人事档案的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北京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此外,已取得低一级教师资格证书,后取学历达到专科或本科,拟再申请认定高一级别的教师资格证书者需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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