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赢村委会福建一农民获赔70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2:19 新晚报 | |||||||||
承包土地被国家征用未获分文补偿金 据新华社福州电(记者 康淼)厦门杏林西亭村村民叶某11年前承包近40亩低产田,去年这块低产田被征用。由于未从村民小组和村委会领到补偿金和奖励金,叶某将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同时告上法庭。厦门市集美区法院近日做出一审判决: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支付给原告叶某补偿金及奖励金696414.2元。
法院审理查明,叶某是厦门杏林西亭村村民,但不是这个村下设的第一小组的村民(属于其他小组)。1987年西亭村第一村民小组将一块近40亩的土地发包给村民陈某和陈某力,二人将这块地开发为鱼塘,后又转包给原告叶某经营,并收取了转让费。1994年11月17日,叶某与西亭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村委会将第一小组这块地发包给叶某,每年承包金1200元,承包期限30年。合同还约定,承包期间如遇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此地,叶某有权享有自己投资的开发基建费及农渔牧副业的赔偿费。合同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 1995年至2005年,叶某每年向村委会缴纳承包金,并在这块地上经营水产养殖。去年初叶某所承包的近40亩地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用,这块承包地获得地上物补偿金和奖励金合计人民币696414.2元,款项划拨至西亭村村委会账户上。叶某经过多次交涉都未能领到这一款项,于是将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起诉到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