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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务场所受第三者侵害如何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2:52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记者 闫漪

  在宾馆、饭店等场所接受服务,不是服务场所的直接过失导致消费者伤害,而是在服务场所受到第三者伤害,消费者到底应怎样索赔,到底应该向谁索赔?

  在餐厅受顾客惊吓孩子发烧

  2005年10月底,唐山的王先生一家三口到一家餐厅就餐。期间,其他消费者因矛盾在餐厅内发生激烈争吵,并互掷食品。据王先生介绍,当时他不满4周的女儿受到很大惊吓,第二天,孩子开始发烧38℃多。王先生认为孩子出现高烧现象是因为就餐过程中的争吵场面吓坏了孩子。“我在服务场所消费,人身应该受到保护,餐厅应该承担责任。”王先生说。

  “无论是消费者已经消费还是预期消费,都必须承认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消费者身份。当消费者的权力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就有责任和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唐山市消协专业人士介绍说。

  此事经唐山市消协调解,快餐店赔偿消费者当晚的用餐费用83元,双方表示满意。

  律师说法:

  就此案例,记者咨询了唐山秉信律师事务所的郭志宇律师。郭律师介绍说,该事件中如果作为第三人的吵架双方造成的喧闹程度超过了正常限度,可能导致孩子吓病的结果。在发生吵架的情况下,餐厅有制止的义务。如果餐厅没有制止或制止不及时造成了孩子生病的后果,直接导致这种损害的吵架双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餐厅应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条提示: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该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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