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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打击非法行医实行责任追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3:12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刘红)今后,我省将按卫生部要求,在打击非法行医上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以防止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中对存在的失职、渎职或其他不作为行为处罚不到位等问题。

  据介绍,此制度将要追究的行为包括: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自查自纠不认真,没有及时发现问题或有问题不及时进行处理上报,经上级部门督查发现的;对上级卫生行
政部门转办的投诉件以及辖区外要求协查、协办的案件拒不办理、故意拖延、影响查处的;12个月内经两次以上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包庇、袒护问题,干扰对其责任进行调查处理的;在调查、处理期间仍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对控告、揭发、检举其过错行为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负有监管责任,因此在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不认真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失职、渎职或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对医疗机构执业或医师执业等事项的行政许可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有确切线索的群众投诉举报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或受理后不认真进行查办的;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案件,不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同时,因医疗机构负责人对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负有领导责任,在打击非法行医问题上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凡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发布虚假

医疗广告信息的;违反国家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有关要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在依法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还要追究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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