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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霸王条款3月15日发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4:07 重庆晚报

  

十大霸王条款3月15日发布

  本报讯市工商局与本报联合开展的重庆市十大霸王条款评选活动已全面启动,3月15日,由专家评选出来的十大霸王条款在本报独家发布。

  市工商局介绍,除了与本报联合向社会广泛征集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外,该局还安
排所属区县工商局加大力度,收集各行各业相关情况,并于3月3日前汇总上报,待与本报联合举办的霸王条款征集活动结束后,再请来专家展开逐条分析评述,认定究竟哪些属于霸王条款,并从中选出与重庆市民消费密切相关,且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十大霸王条款。

  据称,对本次活动征集到的霸王条款,工商部门将采取措施,要求相关经营者予以纠正,为重庆市民创造一个更加宽松的消费环境。

  (记者陈斌)

  记者联动一

  自来水公司设最低消费用户每月得多交30多吨水费

  本报讯一个月用水不到20吨,却必须缴纳50吨的水费。昨日,酉阳县冉先生投诉,每个月被迫多交30多吨水费。

  冉先生是酉阳城南片区私人用户,几年前申请接入自来水管网,但自来水公司规定:用户必须按接入水表的大小核定每个月的定额用水量,如用水不足要按定额用水量收取,超出则按实际用水量缴纳。

  冉先生申请接入的是25毫米口径的水管,按自来水公司定的标准,每月得用50立方米水。而冉家三口人,月均仅用水10多吨。冉先生质疑,自来水公司的强制规定是否涉嫌霸王条款。

  对此,酉阳县自来水公司经理孟德林承认确有此事,“供水公司也是24小时服务行业,收取定额用水费用就像用户的电话要收座机费一样,合情合理。”

  据孟德林介绍,目前酉阳自来水公司负责全县5000多户居民的用水,并按水表的大小规定了用水额度,分别从5立方米到50立方米不等。但孟表示,这一收费方式预计要到6月份才能取消。

  本报律师团陈昊律师表示,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自来水用户应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酉阳自来水公司此举侵犯了消费者的平等交易权。

  (见习记者程洪川)

  记者联动二

  丢失5万元货获赔500元

  本报讯通过快递公司发货,是不少商家常选的方式。渝中区的郭先生近日就被快递公司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忽悠”了:快递公司将其发往北京的价值5万元货物丢失,却只答应赔付500元。郭先生昨日表示,将把快递公司推上被告席。

  去年12月3日,郭先生委托四川诚中中诚快递公司重庆分公司帮其发货到北京,该公司工作人员分别在美美百货和立洋百货收取10件郭先生要发的皮夹克,货值为4.98万元,工作人员在出货单上签字认可。13公斤的货物发送价格为260元。

  12月12日,中诚快递通知郭先生,发往北京的货因机场方面下落不明。郭先生多次到中诚快递要求查找货物,但都被搪塞。在郭先生的再三催促下,中诚快递在1月10日出具了要给郭先生“满意答复”的书面证明。直到2月10日,该公司才明确告知货物在从成都发往北京的途中丢失,将给予郭先生500元的赔偿。

  “我亏大了。”郭先生说,去年11月28日,他与北京一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双方约定12月6日前交付,否则郭先生要赔对方1万元违约金。这样郭先生将损失近6万元。

  中诚快递重庆分公司赵经理证实了郭先生的说法,但他称,赔偿500元是他们“考虑到郭先生丢失货物的损失太大而作出的。”按当时和郭先生签订的合同:遗失、损坏和被盗未保价的快件,最高赔偿金额为200元(含退回的运费)。不过,赵经理表示愿意和郭先生再协商赔偿问题。

  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周竹娟律师认为,郭先生和中诚快递签订的契约条款属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格式合同无效。中诚快递承认自身过失丢失货物,签字收到的5万货物与500元的赔偿明显不对等,快递公司应按货值全额赔偿。

  周律师认为,郭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要求全额赔偿货物损失的同时,还可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因货物丢失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未按期交货的1万元违约金)。

  (见习记者王德利)

  记者联动三

  邮政汇款附言要收费

  本报讯“邮政汇款除了有汇费外,附言超过了6个字也要缴费,这个钱该不该收?”昨日,家住沙坪坝的赵先生对邮政局汇款附言要额外收费提出质疑。

  赵先生2月21日,到沙坪坝上桥邮政局储蓄所邮寄249元到浙江某制药公司买药,为说明汇款目的,赵在附言中专门注明“购沙普爱思眼药水5瓶(8毫升)”(共13字)。但在汇款回执中,赵先生发现,除了汇费按规定收取外,还有0.7元的留言费。

  “汇款附言是汇款单上的一项内容,既然汇款已收取了相应费用,就不应再收取留言费。”赵先生称,邮政此举让他不能接受。

  对此,市邮政局解释,此项收费是按国家邮政总局下发的文件执行,附言业务是邮政汇款业务的一项附加服务,客户可根据需求自主选择是否办理并支付费用。据称,传统的邮政普通汇款,附言是随汇款单一并寄递收款人的。而目前邮局汇款都采用电子汇兑方式,附言则需要营业人员逐个录入,并通过网络发送,对超字段附言收费是对邮政服务成本进行的合理补偿。

  据悉,从2003年开始,邮政电子汇兑附言就实行6个汉字(12个字节)内免费,超字段部分实行收费,超字段从第7个汉字开始,按每字0.10元收费。

  本报律师团陈昊律师表示,邮政汇款的主体是汇款,而邮政附言作为汇款的附加业务,商家有权选择做与不做,至于收费标准只要通过了物价部门的核准就是允许的。

  (见习记者程洪川)

  相关新闻

  首批格式合同报市工商局备案

  本报讯近日,市工商局收到两件格式合同备案申请,这是《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1月1日正式施行后首批报该局备案的格式合同。

  市工商局合同处介绍,这两件格式合同分别由奉节、垫江两地燃气公司上报,内容均为燃气供应。目前,该局正对这两件合同进行严格审查,如顺利通过,将直接备案;如查出问题,将发出修改建议书,要求予以纠正。

  此前,已有保险、电信、银行等人士前往该局咨询格式合同备案相关事宜,区县工商局也收到部分格式合同备案申请。

  《条例》规定,涉及供用水电气、电信、邮政、人身和财产保险、消费贷款、房屋买卖和房屋中介、住宅装修装饰、物业服务、旅游、运输的十类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必须报工商部门备案,其中,前五类报市工商局备案,后五类报区县工商部门备案,供公众无偿查阅。

  3月1日,市工商局与本报联合举办的“我们身边的霸王条款”征集活动收到市民举报149起,总数达到485起。与前一天相比,保险、银行、房产投诉均有大幅增加,旅游则实现零的突破,达到4起。电信行业投诉增幅虽有下降,但因前两天基数较高,仍居榜首,水电气、房产并列第二名。

  记者陈斌

  链接:

  物流行业的霸王条款

  易碎品损耗谁买单

  昨日,梁先生投诉,因长期通过货运公司托运货物,由于是玻璃以及陶瓷等易碎品,货运公司单方面约定允许有6%的损耗。

  他认为,自己足额交纳了托运费,货运公司不应对提供的服务打折,如允许有6%的损耗费,货运公司收取托运费时也应减少6%。

  律师认为,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对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货物遗失以托运费10倍赔偿

  永川的王女士、彭水的彭先生昨日就货运赔偿问题提出质疑,货物损坏或丢失后,货运公司只按运输费5-10倍进行赔偿。

  昨日对货运公司和快递公司提出质疑的还有:送达超时没有约定赔偿、快件自委托日起,一个月内不去查询,快递公司不再受理等等。

  律师认为,针对这些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就此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该条款无效。

  网络编辑:甘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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