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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有哪些权利——《四川省行政机关信访听证暂行办法》(草案)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4:18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即将正式出台的《四川省行政机关信访听证暂行办法》(草案)给信访人赋予了哪些权利?在信访听证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2月28日,省委、省政府信访办有关负责人对有关问题作了解释。

  听证不是必选程序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举行听证是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的一个可选程序和方法。换句话说,听证不是必选程序和方法,也不是依据信访人申请而必行的程序,行政机关对是否听证具有自由裁量权。

  《暂行办法》将听证程序的启动,交由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承担复查、复核工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同时设定了由上级行政机关、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决定是否听证的相应内容。

  《暂行办法》把“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确定为信访听证的原则,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并明确指出“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有直接利害关系者须回避

  《暂行办法》规定,与信访事项产生有密切关系或已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组织、人员,以及与信访事项有密切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该信访事项听证会的听证员。

  这就是说,凡是对信访事项已作出处理结论的行政机关不能再作为听证机关举行听证,对该信访事项的听证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举行,原处理机关只能作为听证参加人陈述处理经过,回答质询,说明处理问题的法律、政策依据和证据。

  该办法同时规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秘书如与信访听证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6种情形适用听证程序

  2005年修订的《信访条例》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对此,《暂行办法》设定了适用听证程序的6种情形:

  1、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受群众关注,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社会影响较大的信访事项;

  2、大规模集体来访,或人数较多的联名来信,经多次处理仍未息诉,需要举行听证的;

  3、可能出现大规模集体来访或越级访苗头,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信访事项;4、涉及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信访事项,需要多个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协调处理的;

  5、因受理机关与信访人意见分歧或对法律、法规、政策理解有误,导致信访事项久拖不决的;6、上级行政机关、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信访事项。

  最多15天决定是否受理听证

  《暂行办法》对信访听证的申请、受理和举行时限作出了详细规定: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及时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7日内向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机关提交书面听证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行政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听证通知应当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有关听证须知。

  当场不作结论,报告仅是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信访听证不当场作出听证结论,而应在听证结束后经对包括旁听人员意见的听证意见进行合议、评议后形成听证报告和听证纪要。《暂行办法》规定,听证报告仅对所听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作为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理意见的主要依据。

  ■本报记者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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