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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喊冤:交了两次燃气入户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4:2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物价部门:开发商乱收业主燃气入户费应退还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明明已经包括了天然气入户费用,可开发商还让我们交了3200元钱。”昨日,市民赵先生找到本报3·15维权联盟称,他们小区的开发商在合同上约定业主要交纳天然气入户费,完全跟《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文件抵触,“简直就是欺骗我们的霸王条款!”

  业主投诉:燃气入户费多交了

  市民赵先生介绍,去年3月,他在琉璃乡包江桥村三组购买了一套房子,合同是3月签订的,合同附件上写明天然气入户费要业主自己交。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赵先生签了合同并交纳了3200元钱。

  后来才发现,早在去年2月物价局就出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价费[2005]12号》的文件,文件中规定:在2005年2月以后购买房屋的,天然气入户费和光纤费一律计入房价。而该小区400多住户,一大半都交纳了3200元的燃气入户费,当时开发商也没有开具任何发票,只给了一张收据。“这纯粹是欺骗我们!”赵先生很气愤。

  物价部门:这钱开发商不应收

  为此,记者跟赵先生去找开发商。但根据购房合同上开发商的地址却未找到人,拨打开发商留下的三个电话,有两个打不通,剩下一个通了却一直没人接。而该房地产的物管正在组建当中。随后,记者从物价部门了解到,业主和开发商只要是去年2月1日后签订的购房合同,开发商均不能收取房屋款以外的基础设施费用。已收取费用的,开发商应当将燃气入户费退还业主;如果开发商拒绝退还,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热线进行投诉。

  律师:开发商不还款,告它!

  成都合泰律师事物所何佳林律师表示,该开发商收取燃气入户费肯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果开发商不退还这笔费用,赵先生除了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记者王立摄影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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