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涮火锅被烧伤双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7:16 大众网-齐鲁晚报

  记者信明栋通讯员郑春笋

  本报德州3月1日讯德州的安某与几个同学在火锅店涮火锅时,因餐桌下的液化气罐突然起火烧伤双腿。昨日,经德州市中级法院调解,火锅店主在已支付安某4480元医疗费的基础上,再赔付安某各种经济损失1万元。

  2005年8月14日晚6时许,刚刚大学毕业、即将去青岛报到上班的安某和几个为他饯行的同学在德州某火锅店就餐,不料餐桌下的液化气罐突然起火,引燃了安某的裤子,将其两腿烧伤。随后,安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因安某必须于当月18日到青岛报到,为此他住院两天就出院了。出院时,该火锅店与安某的父亲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火锅店再付给安某2800元,如安某再出现任何问题与店方无关。

  然而安某出院后,双腿水疱连片、疼痛难忍,经鉴定双下肢为二度烧伤感染,多次往返德州、青岛两地治疗。因后来再找店方索赔未果,2005年10月12日,安某以自己对签订协议书不知情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火锅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等共2.3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某在火锅店就餐时被烧伤,应认定火锅店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对安某受到的损害应负完全赔偿责任。在安某住院期间,火锅店与安某的父亲达成和解协议,其性质属效力待定的协议,只有经安某追认后方有效,但安某对该协议不予认可,故该协议为无效协议,遂判决火锅店赔偿安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2935元。一审判决后,该火锅店不服,提起上诉。经德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调解,双方达成前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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