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资金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7:17 大众网-大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3月1日电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日正式施行。民政部部长李学举说,这标志着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现了历史性转变。 新条例明确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
李学举说,与国务院1994年制定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相比,新条例实现了困难农民生活救助由集体内部互助共济为主,向政府提供救助为主的根本性转变,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新条例规定,农村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