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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分文未得仍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7:49 大众网-齐鲁晚报

  记者张坚栋通讯员泽英顾磊

  本报烟台3月1日讯3月1日,攀爬阳台入室盗窃的孙某,虽然没有偷窃到分文财物,仍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无独有偶,赵某因为偷窃四块下水道盖板,也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据了解,该法院先后对四起类似的对人身及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危害的“轻罪”施行了“从重处断”的判罚原则。

  2005年11月1日晚,淄博市淄川区农民孙某,采取爬阳台入室的手段,非法侵入烟台市芝罘区楚凤街一家居民家中,正在翻箱倒柜寻找钱物时,被主人当场抓住并报警。2004年12月22日夜间,被告人赵某驾驶机动三轮车采取用铁钩子拆、机动车拉等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烟台市芝罘区科技工业园南上坊支路的下水井盖3个及芝水铁路桥附近的下水井盖1个。

  据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刑事庭法官介绍,法院审理这两起案件时认为,入室盗窃行为往往会因为被发觉而转化为抢劫或故意伤害行为,不但危害公民的财产安全,而且严重危害公民的生命安全。从法律规定看,入室盗窃同时涉嫌盗窃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而偷窃井盖同时危害了行人的人身安全,也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数罪中“从重处断”的原则,在无法追究其盗窃行为的刑事责任时,应追究其非法侵入住宅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以达到更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据介绍,目前,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已对四例上述类似案件进行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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