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首部港口综合性地方法规《上海港口条例》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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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7:58 东方网-文汇报 | |||||||||
■记者王蔚通讯员徐新景报道 本报讯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本市第一部港口综合性地方法规——《上海港口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布,昨天起正式施行。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局长许培星表示,今年将聚焦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功能建设,提高洋山港区港政航政管理水平,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港。
《上海港口条例》共42条,对上海港口建设、经营及其管理作了全面规范,并针对上海港口发展中的新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规范创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