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持枪杀人抢劫虫草店系列案二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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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8:03 青海新闻网 | |||||||||
青海新闻网讯 3月1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在青海省乃至全国造成极大影响的张宝华、郑文等6人故意杀人、抢劫虫草店、商店,转移赃物一案,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二审审理,并于当日作出判决,驳回兰青羊上诉,维持原判。对上诉人陈于龙的定罪量刑部分改判,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05年12月16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处被告人张宝华、郑文、兰青
判决书下达后,被告人兰青羊、陈于龙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宝华、郑文、兰青羊、张毅龙四被告人抢劫数额巨大,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由于张宝华、郑文、兰青羊、张毅龙、张百珍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法庭经过一天的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张宝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1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郑文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1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万元。对被告人兰青羊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6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0万元。判处张毅龙无期徒刑。判处陈于龙有期徒刑3年。判处张百珍有期徒刑3年。(记者 苑玉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