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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间要互认医学检查结果卫生部称此举可降低患者就诊费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9:18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卫生部昨天下发通知要求,一个辖区内的医院,要逐步建立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的措施,不得再以对方检查不准为由要求重复检验。卫生部称此举可降低患者就诊费用。

  通知表示,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包括检查资料互认和检验结果互认。卫生部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于目前参加国家级质量控制和省级质量控制、稳定性好、费用较高的检查
项目,应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医院间逐步开展检查互认工作。对于参加国家级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探索开展检查互认;参加省级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检查互认。《京华时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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