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首次写进“新条例”可享“五保”者维权腰杆硬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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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9:43 江南晚报 | |||||||||
本报讯记者郜国毅报道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其享受五保供养待遇,或让不符合条件的村民享受五保供养待遇,主要责任者将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记者从无锡市民政部门获悉,昨天开始实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新条例”,首次提出了相关的“法律责任”条款。农村生活无着人员从此维权有了新的法律武器。 第一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是1994年1月施行的,今年1月国务院又以第456号
有关人士介绍,根据“新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为“三无”人员,即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村民,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也可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形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两种。供养内容主要体现在5方面:供给粮油、副产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其中,对仍在接受义务教育者,还要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的费用。与老条例相比,新条例对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等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将对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无锡农村现有五保供养对象4200多人,大多住在敬老院中,集中供养的占83.2%。目前宜兴的五保户最多,占全市总数的55.7%。滨湖区最少,现有120多人。各地人均供养标准悬殊,分散供养对象人均标准最高的是新区,一年达4680多元,是最低地区的2.5倍;集中供养的年人均标准最高的是滨湖区,一年达5460多元,同样是最低地区的2.5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