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狗仔” 名人应在某些个人权利上有所让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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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10:49 南方新闻网 | |||||||||
喻国明(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 “名人对社会负有特殊责任,他们的一部分甚至大部分隐私应向大众公开,以便让人们核对和感受其‘文化偶像’的 真实形象。” 我个人是不赞成“狗仔队”的提法的,它体现了对这类娱乐记者的轻蔑和鄙视。他们
娱乐记者可能从某种或某些方面给明星造成压力,甚至麻烦,致使娱乐记者在明星中的“口碑”较差。实际上,既然 明星通过媒介引起受众注意,以至得到认可,他们当然也要付出必要的社会代价,承担某种社会责任,承受某种社会压力—— 世界上哪里有只收获不付出的道理呢?社会学有一种观点认为,名人对社会负有特殊责任,他们的一部分甚至大部分隐私应向 大众公开,以便让人们核对和感受其“文化偶像”的真实形象。 在这种逻辑下,娱乐记者及他们的勤奋工作就成为必要的。而这样的逻辑,在中国也应该是成立的,所以我们不应过 低评价娱乐记者的工作,他们的存在是有价值的。 只不过,娱乐记者对名人隐私的关注要把握好尺度。对于与公众利益无关的私人领域,媒介应予以保护。基本原则是 ,要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为目的,而不是为了媒介自身的利益。那样就成了失度的、品格低下的媒体。(实习生刘旭彬/采访 整理)来源:南方周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