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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狗仔” 娱乐新闻行走在法律与道德边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10:49 南方新闻网

  何其生(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明星们的‘隐私’屡屡被曝光,他们除了深感受伤、表示愤怒和谴责之外,罕有将媒体告上法庭的……实践中要想 胜诉还是比较难的。”

  娱乐新闻有着其生存的环境与市场,世界各国的法律都没有对其禁止,因此,娱乐新
闻只要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都 是合法的。

  在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实际上属于间接保护,即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隐私权从属于名誉权。所 以,当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犯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院,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以其他诉 因提起诉讼。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方能追究民事责任。名誉权是否被侵害,成为隐私权是 否被侵害的前提条件。

  明星虽然是公众人物,但他们依旧享有自己的隐私和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不过,相对而言,其权利要受到一定的限 制。对媒体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

  在言论表述和新闻出版自由与名誉权、隐私权等的矛盾冲突中,一般主张对于公众人物尤其是政治公众人物的舆论监 督和批评适当从严,而对于普通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保护适当从严。这是因为此种安排不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之需 要,而且也具有平衡的利益基础。

  如果不是出于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的需要,不是出于满足必要的知情权的需要而公开他人隐私,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也就是说,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为目的,公开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不构成新闻侵权。

  明星们的“隐私”屡屡被曝光,他们除了深感受伤、表示愤怒和谴责之外,罕有将媒体告上法庭的,由于原告需要证 明被告在发表的信息除了确有不实之词,还要证明被告怀有实际恶意才可能胜诉,实践中要想胜诉还是比较难的。

  

娱乐新闻很多时候行走在法律与道德的边缘,是否应受法律的调整,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问题。我认为,关键在于“ 隐私权保护的限度”和“新闻报道自由”之间的冲突和协调。(实习生陈鹏/采访整理)来源:
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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