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时评:“给部门规章立规矩”值得提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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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11:06 新桂网 | |||||||||
在山东淄博市,以往行政执法部门在部门规章和文件中为百姓定义务、为自己增权益的做法,今后将被视为违规行为。记者了解到,一部旨在规范该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办法已经通过淄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近期实施(据《齐鲁晚报》3月1日报道)。 山东 陈一舟
由于片面追求部门利益,在很多地方,一些政府部门的文件和规章不仅内容笼统空泛、缺乏可操作性,而且不少条款随意扩大部门权限,直接造成部门规章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呈现出“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利利益化”的不良倾向。 长期以来,为了罚款创收,为了部门利益,各种各样的“利己性”部门规章纷纷出台,千方百计、巧立名目地设立各种收费项目。单方面增加公民的义务——为不合理收费项目埋单,无视国家法律限制甚至是剥夺公民的合法权利。公权成为牟取部门私利的工具,而部门规章就成为掩饰这种违规违法行为的“遮蔽性外衣”。 为民众增义务,为部门加权利,败坏了政府形象,侵犯了群众利益,社会负面影响极大。从这个角度来看,淄博市“给部门规章立规矩”的做法令人欣喜,值得提倡。 笔者期待有更多的政府能够出台相关法规或者制度,抓紧为当前一些“乱象丛生”、各行其是、冲击法律的部门规章立立“规矩”。编辑:马骎作者:陈一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