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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行深圳东门“海鲜霸”昨被枪决下“地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11:15 金羊网-羊城晚报

  纠集多人强收保护费致死一人一审判死不服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成为广东首宗因涉黑罪被处极刑案

  本报深圳讯昨天,深圳市中院对轰动全国的深圳东门“海鲜霸”涉黑案主角陈克庚执行死刑,陈克庚在1999年到2001年期间,纠集多人横行深圳东门、布吉、罗芳三个海鲜批
发市场,以恐吓、殴打等手段强收保护费,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

  2003年,陈克庚被深圳市中院以故意伤害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数罪并罚判处死刑,陈提出上诉被驳回,并于昨天被执行死刑。这也是广东省首宗因涉黑罪而被处极刑的案件。同被执行死刑的还有另外三名罪犯。

  控制三海鲜市场勒索“保护费”

  2002年,东门“海鲜霸”涉黑案震惊全国,陈克庚、黄燕添等人被检方以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拐卖妇女、抢劫等六宗罪名,向深圳市中院提起公诉(见本报2001年11月14日《深圳“海鲜霸”昨成“死老鼠”》等系列报道)。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7月至2001年10月间,陈克庚为了收取深圳市东门、布吉、罗芳三个海鲜批发市场海鲜经营者的“保护费”,为首并纠集王如昌、黄燕添、黄汉秦和卓展雄(另案处理)等骨干成员,并在此基础上以每月发工资的形式长期雇请王如群、刘建深、卢玉宣、李太城和肖爽、张龙、黄南、卢松申、卢龙、范木岗、唐天河(均另案处理)等人,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在陈克庚的领导和黄燕添、黄汉秦、卓展雄等的指挥下,以恐吓、殴打等手段对东门、布吉、罗芳三个海鲜批发市场实行控制,通过强行收取元贝、花甲、河虾等海鲜经营者的“保护费”的方式敲诈勒索人民币100多万元,形成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以此作为发工资和奖金的资金。该组织对拒不交“保护费”的经营者,采用殴打的方式进行逼迫,先后共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五次,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多人轻伤,造成深圳市东门、布吉、罗芳三个海鲜批发市场行业混乱,海鲜经营者人身安全受到侵害。

  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九犯获刑

  法院认为,陈克庚、黄燕添、黄汉秦、陈泽伟、王如昌、王如群、刘建深、卢玉宣和李太城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多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克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黄燕添等7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陈克庚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另外其还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又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故依法判决,陈克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的另外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死缓不等刑期。

  2003年11月11日,法院宣告该案一审判决后,包括陈克庚在内的8名被告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陈克庚更认为自己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该案经广东省高院二审维持了对陈克庚等7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的刑事判决,并核准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克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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