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赔偿新规还需察遗补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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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11:21 京华时报 | |||||||||
根据新公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作为航空承运人对每名旅客因空难造成死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从过去的7万元提高到40万元人民币。(详见本报2月28日B35版) 从7万元到40万元的遇难赔偿,实现了一个艰难跨越,是我国航空立法的重大进步。
在遇难赔偿之外,新规还有两处调整:一是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二是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与遇难赔偿的显著改善相比,财物赔偿依旧没有突破被诟病多时的旧规弊端。乘客随身携带的无论是珠宝玉器,还是柴米油盐,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都被放置在同一个价值天平上,以“论斤赔”的古怪方式完结了事。 当乘客的私有财产遭遇航空公司的利益之门,新规发生了严重的倾斜与偏向。对航空公司“经济承受能力”的考量压倒了对乘客利益的切实维护,以至于乘客热盼的航班延误赔偿明晰标准在新规中了无踪影。 至于飞机乘客的遇难赔偿,是否还留恋城乡差别,将人的身份分为三六九等进行赔偿,继续路面交通“农民死亡赔偿不及城市居民几分之一”的怪状,新规中没有明文,让人隐隐不安。有弹性的法规最易为权力掌握者利用。“40万元遇难者赔偿城乡适用,一律平等”的字眼看似画蛇添足,实则是画龙点睛,以免出现新的权利不平等。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是对广大飞机乘客权利的重新界定,归还乘客应享的所有权利,解除压制乘客合理利益诉求的政策壁垒,应是新规的最终指向。因此,“遇难赔偿”之外的权利疑问还需要新规制订者一一澄清,察遗补缺,我们才能迎来一部廓清公众完整权利维护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摘编自《潇湘晨报》3月1日文/毕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