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禁购农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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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13:52 江南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郭宁报道:昨日,记者获悉,《南昌市关于禁止农房违法转让的通告》已经南昌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 将于近日施行。为加强农房(含农民公寓)管理,该市禁止农房违法转让,发现违法转让农房,由市或者县土地管理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目前,南昌各县区、开发区均不同程度存在农房,特别是农民公寓向城镇居民销售问
该通告规定,农房的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不得违法转让。农民出卖、出租农房后,再申请 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违法购买的农房不受法律保护,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权属证书。同时,本通告发布之 前已违法转让农房的,转让双方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自行纠正违法转让行为;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纠正的,不予 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