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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鲜霸”陈克庚昨日伏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15:40 深圳晚报

  纠集多人横行深圳东门、布吉、罗芳三个海鲜批发市场

  “海鲜霸”陈克庚昨日伏法

  本报记者袁江斌报道曾经轰动全国的东门“海鲜霸”涉黑案有重大进展,该案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对陈克庚等7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昨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拳出击,对
纠集多人横行深圳东门、布吉、罗芳三个海鲜批发市场,以恐吓、殴打为手段强收保护费的东门“海鲜霸”陈克庚执行死刑。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克庚、黄燕添、黄汉秦、陈泽伟、王如昌、王如群、刘建深、卢玉宣和李太城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多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克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黄燕添等7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陈克庚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另外其还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又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2003年11月11日,法院一审判决,陈克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的另外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死缓不等刑罚。

  该案一审判决后,包括陈克庚在内的8名被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诉。陈克庚认为自己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因为其行为缺乏寻找“保护伞”的要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深圳中院对陈克庚等7名被告人的一审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遂维持了对陈克庚等7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刑事判决,并核准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克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恶行回放

  早在2002年,东门“海鲜霸”涉黑案就震惊全国,陈克庚、黄燕添等人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拐卖妇女、抢劫等六宗罪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据查,1999年7月至2001年10月间,该组织以恐吓、殴打等手段对东门、布吉、罗芳三个海鲜批发市场实行控制,通过对元贝、花甲、河虾等海鲜经营者强行收取“保护费”的方式敲诈勒索人民币100多万元,对拒不交“保护费”的经营者,采用殴打方式进行逼迫,先后共实施故意伤害行为5次,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多人轻伤,造成东门、布吉、罗芳三个海鲜批发市场行业混乱,海鲜经营者人身安全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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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批罪大恶极的

  犯罪分子获死刑

  本报记者袁江斌报道昨日,和“海鲜霸”陈克庚一起被执行死刑的还有黄凌志等犯罪分子。这些罪犯犯罪手段残忍,并均在实施犯罪中致人死亡。

  故意杀人、强奸罪犯黄凌志在2004年4月间与被害女子冷某认识,并时有来往。当年7月30日,黄与案犯陈木兰(已判刑)邀请冷来他们住处玩时,黄强行与冷发生了性关系,后二人怕冷报警,遂共同将冷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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