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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月1日起征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2:00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马智晔 实习生李冰莹

  本报讯 福州200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月1日起征收。各用人单位可持相关证件,于4月1日至4月30日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保障金。根据规定,各用人单位应按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每年度按实际差额人数缴纳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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