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车身划痕要理赔相当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2:31 新晚报

  哈报网讯(记者 姜学峰)保险公司说,理赔必须要有公安部门的签字盖章;公安部门表示,因不是交通肇事,自己没有法定义务做认定———一起“车身划痕”带来的保险理赔,却因这两种说法,让投保者陷入两难境地。律师认为,这是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设下的障碍。

  曲先生讲,他去年买了一辆“本田飞渡”新车,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了“车身划痕损
失险”。今年2月23日下班时,曲先生发现右后侧车门处被刮了一条近1米长的划痕。因找不到肇事者,曲先生赶紧通知了该保险公司。

  该保险公司勘查后,作价650元,同意对划痕损失理赔,但同时提出,理陪必须有公安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原来,在保险合同中有这样一款规定:“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

  然而,曲先生在交警大队却碰了壁。事故科一民警告诉他,像车身轻微划痕这样的事构不成交通肇事,交警部门也就没必要出现场。保险公司勘查车伤时,交警部门没出现场,不能仅凭保险公司开出的证明,就做出不符合程序的事故认定,而且交警部门也没有法定义务对此做出认定。

  3月1日,该保险公司理赔中心一负责人告诉记者,保险公司没有执法权,需要公安部门协助;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规定何种交通事故交警可以不出现场,也就可以理解为只要有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就有义务出警,现在交警部门以事故轻微而不出现场、造成不能对车损做出认定,属于公安部门行政不作为。

  拿不到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保险公司就不予理赔,这让在两个部门多次往返的曲先生犯了难。他不理解,这到底是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不合理,还是交警部门工作不作为?他到底该告谁?

  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说,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消费者只须向保险公司提供与确认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相关的证据即可,在公安部门没有法定义务为曲先生出具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上述格式条款显失公平,更是与法律相冲突的,如果保险公司坚持己见,曲先生可向法院起诉。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