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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一变房主毁约有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2:47 现代快报

  快报讯(记者宗一多)“买房合同也签了,定金也交了,卖方怎么可以突然变卦不卖了呢?不行,你得依法双倍返还我的定金。”去年5月,南京市民刘某夫妇购房不久,国家出台房产新政,房主因此卖房得多交4万多元营业税,于是双方闹到法院。昨天上午,南京秦淮法院对这宗南京首例因房产新政出台而导致的毁约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国家房地产政策重大调整,合同继续履行会显失公平,故房主毁约不构成违约,其只需返还所收定金及其利息。据介绍,国家法律虽未确认情势变更原则,但该判决的背后却体现了这一司法原则。

  去年4月,市民金先生在南京秦淮区桃园人家购买了一套120多平方米的新房,但相关的房产证和土地证还没办下来。金先生于是委托一家中介公司将这套新房出售,并很快找到了买家刘某夫妇。双方经协商,以87.5万元成交。

  同年5月1日,双方签订了契约,刘某夫妇当即付了3万元定金,并约定其余定金和首付款34万元于5月15日前支付等内容。契约订立没几天,房产新政就出台了———国务院七部门于2005年5月发布《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按照相关规定,金先生如果卖房得多交纳4万多元营业税,于是他通知刘某夫妇:“房子不卖了,定金退给你,可适当补偿一点利息。”但刘某夫妇不愿意,并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秦淮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契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由于国务院相关部门颁布的新规定,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故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本案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上述协议继续履行会显失公平,故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有权解除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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