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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两腿一长一短 家长与医院再次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2:5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喜得贵子本是开心的事情,没想到在医院破腹产时,因医生手术过失导致新生儿右腿骨折。尽管几经医治,但小孩的腿却出现一长一短。昨日,因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双方再次对簿公堂。

  2004年3月12日,产妇邵中霞临产入住合肥市第九人民医院(下称市九院)。住院后被诊断为胎位“横位”,在医生建议下当日下午做了“剖宫产术”,生出小宝(化名)。次
日,医院护士发现小宝的右大腿出现肿胀。经医院拍片检查发现,孩子右腿骨中段骨折。市九院用硬纸板外固手术。3月15日,因效果不明显,小宝被转入省立儿童医院诊治,并于3月17日正式住院治疗。

  4月20日,小宝出院,住院期间共花去治疗费5990多元。医院出院小结中写明:“右下肢较左下肢稍短。”因与市九院、省立儿童医院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宝的父母将两家医院告上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5990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等。

  一审中,省立儿童医院申请就本次医疗纠纷的争议作司法鉴定。2005年5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认为:合肥市第九人民医院在对产妇进行的剖宫产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而且其手术过失行为与小宝右股骨骨折存在因果关系。对省立儿童医院有无过错以及小宝会不会出现不良后果,鉴定结论认为时机尚早。

  一审法院认为,鉴定结论足以证明市九院在对邵中霞进行剖宫产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且与小宝骨折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市九院应当承担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并适当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由于鉴定结论未确定省立儿童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原告关于省立儿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市九院赔偿小宝医疗费5990.49元,以及原告精神抚慰金共5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

  一审宣判后,市九院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昨天上午,合肥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市九院称,手术前已履行了告知手术风险的义务,邵中霞在明知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同意手术,说明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一审法院认定由医院承担全部责任显然错误。一审认定的医疗费中,有部分是其他疾病的费用,应当扣除。

  被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建议法庭维持原判。此案未当庭宣判。

  (本报记者 肖献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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