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逾期不缴费 将收滞纳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3:11 新文化报

  本报讯(记者 广平) 昨天记者了解到,为避免农用车、摩托车偷漏税费情况,保护缴费车主的合法权益,凡在2006年4月1日前缴纳养路费等相关费用的农用车、摩托车,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局将给予一定优惠政策,而载客摩托车4月1日前不缴纳相关税费,将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

  根据交通部门的规定,凡主动缴纳养路费的农用车,年包缴率将按50%执行,其中营
运三轮车车主为持有农村常驻户口的农民,包缴比例按20%执行。对稽查中滞留的农用车年包缴率按58%执行,其中营运三轮车车主为持有农村常驻户口的农民,包缴率也按20%执行,但要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据了解,轻便摩托车车主如在4月1日前主动缴费的,按年应缴费额的60%比例计征。4月1日前每台摩托车费用为14元,4月1日后每台24元。两轮摩托车4月1日前主动缴费的,按年应缴费额的50%比例计征。4月1日前每台30元,4月1日后每台60元。

  三轮摩托车4月1日前主动缴费的按年应缴费额的50%比例计征。4月1日前每台42元,4月1日后每台84元。载客摩托车年包缴率不得低于50%,4月1日前每台228元,4月1日后交费的,将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农用车或摩托车车主,可到所在辖区的稽征所缴纳相关税费,逾期不缴费的,交通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新闻编辑:)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