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缴费 将收滞纳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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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3:11 新文化报 | |||||||||
本报讯(记者 广平) 昨天记者了解到,为避免农用车、摩托车偷漏税费情况,保护缴费车主的合法权益,凡在2006年4月1日前缴纳养路费等相关费用的农用车、摩托车,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局将给予一定优惠政策,而载客摩托车4月1日前不缴纳相关税费,将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 根据交通部门的规定,凡主动缴纳养路费的农用车,年包缴率将按50%执行,其中营
据了解,轻便摩托车车主如在4月1日前主动缴费的,按年应缴费额的60%比例计征。4月1日前每台摩托车费用为14元,4月1日后每台24元。两轮摩托车4月1日前主动缴费的,按年应缴费额的50%比例计征。4月1日前每台30元,4月1日后每台60元。 三轮摩托车4月1日前主动缴费的按年应缴费额的50%比例计征。4月1日前每台42元,4月1日后每台84元。载客摩托车年包缴率不得低于50%,4月1日前每台228元,4月1日后交费的,将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农用车或摩托车车主,可到所在辖区的稽征所缴纳相关税费,逾期不缴费的,交通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新闻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