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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男童状告出生医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4:0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再过10天,就是小俊宝(化名)的两周岁生日了,来到这个世界上的日子虽然不长,他却已经是跟随父母第二次来到法院了。俊宝经过剖腹产出世后被发现大腿骨折,后虽几经治疗,在出院时仍然是右腿短上一截。受此打击的父母将就诊医院告上法庭,还不到两周岁的俊宝也成为这场诉讼的第一原告。因一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昨日上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喜得贵子却遭横祸

  据张文茂介绍,2004年3月12日,妻子邵中霞临产入住包河区人民医院(原也称合肥市第九人民医院,去年被取消第二名称),住院后被诊断为胎位“横位”。在医生建议下当日下午做了“剖宫产术”,用“臀位牵引法”帮助邵中霞生出一个大胖小子。第二天,医院护士发现,俊宝的右大腿出现肿胀。经医院拍片检查发现,孩子右腿股骨中段骨折,于是作了紧急处理。看到治疗效果不明显,张文茂于3月17日将儿子转到省立儿童医院继续治疗。在花去5990多元治疗费后,俊宝在当年4月20日出院,但出院小结载明:“患儿右下肢较左下肢稍短。”宝贝儿子可能成为“跛脚”?张文茂夫妇一怒之下将包河区人民医院和儿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和一家三口的精神抚慰金。

  出生医院一审被判赔

  受法院委托,去年5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认为:合肥市第九人民医院在对产妇进行的剖宫产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而且其手术过失行为与俊宝右股骨骨折存在因果关系;当时并非判断儿童医院对俊宝的手术行为有无过错和不良后果的时机。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包河区人民医院赔偿俊宝医疗费5990.49元,以及三原告精神抚慰金共5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原告关于儿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包河区人民医院对判决结果的事实认定和赔偿责任分配存有异议,并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开庭二审,本案未当庭宣判。(本报记者 何克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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