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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清理21件政府规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4:2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3月2日讯(记者杨慧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对《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21件政府规章进行清理(清理决定全文见六版)。其中修改13件,重新立法4件,废止4件。

  对医疗机构未备案使用药品处罚更加明确

  修改后的《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未备案使用药品处罚更加明确。原《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五)规定:无《用药许可证》擅自使用药品的,没收全部药品和使用药品所得,并处以没收药品价格五倍以下罚款;修改后的条文则要求,首先对其进行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条文规定将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租赁房屋标准放宽

  原《济南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中规定,拟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房屋租赁许可证》和房屋租赁契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同时签订治安责任书:(一)有房屋租赁合法证明;(二)出租的房屋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三)房主二年内未因利用出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判刑或者行政处罚。新修订的《济南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则要求,向暂住人口租赁房屋时,只需持房屋租赁契约到公安派出所备案即可,不再需要《房屋租赁许可证》。公安机关与租赁房屋人员签订治安责任书时不再需要房屋租赁合法证明,同时把签订时间由原来的受理申请之日改为收到备案之日。

  开办保安服务培训机构门槛提高

  原《济南市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招聘的保安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市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保安服务工作。保安人员资格证书实行年度注册检验。未经市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保安服务培训机构。新修订的《济南市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则提高了开办保安服务培训机构的门槛,要求保安服务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后才能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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