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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出车祸怨道路”案宣判 “受害方”举证不足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6:00 东方今报

  今报焦作讯旅行社组织游客去景区旅游途中,由于司机操作失误发生客车坠崖事故,造成19 人受伤。旅行社在赔付受伤游客损失之后,又以“景区道路存在问题”为由将景区及道路管理部门诉至法院。

  昨天,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全省首例“出车祸怨道路”案宣判:驳回旅行社的诉讼请求。

  旅行社大巴坠入山崖

  2004 年4月17 日,河南新大陆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组织了22名游客到焦作市峰林峡景区(以下简称景区)旅游。

  按照景区指定的路线,客车行驶到焦作市峰林大道一急转弯处时突然坠入山崖,造成司机刘振强和另一名司机及17 名乘客受伤,客车也因此报废。

  经警方认定,事故原因是司机刘振强在下坡时以三档行驶,且客车严重超员,速度过快,刘振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随后,经过调解和郑州市中原区、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旅行社先后赔偿了17名游客以及两名司机损失共计40多万元。

  状告景区道路“不合格”

  在后期理赔事务中,旅行社发现景区及道路存在一些问题。2005 年4月14日,旅行社向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焦作市峰林峡景区、焦作市水利局、焦作市地方道路管理处共同赔偿损失56万元。

  2005 年12月13日、27日中站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旅行社撤回了对峰林峡景区、水利局的起诉,只将焦作市地方道路管理处作为被告。

  旅行社认为,峰林峡景区指定的旅游专用道路未经正式验收合格,没有设置任何交通警示标志,并且坡度、弯度等严重超出道路法规标准,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旅行社举证不足败诉

  旅行社专门收集了《焦作日报》2004 年4月23 日、5月1 日的报纸,证明事故发生时峰林大道没有通过验收,不应该通车。

  为了证明“道路坡度、弯度等各项参数本身存在问题”,旅行社还专门聘请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测绘学院及巩义市寰宇测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测量数据及国家公路技术标准,以说明道路本身存在的缺陷。

  在昨天的庭审中,中站区人民法院以“新闻报道不能作为证据”、“因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应由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判定道路是否合格,因此该证据不可信”为由,驳回了旅行社的诉讼请求。

  旅行社表示将继续上诉

  旅行社负责人吴晓霞说,峰林大道应为6.2 公里,当时仅修了4 公里,造成坡度严重超标。

  在2003年9月28日峰林景区开业前后,由于没有路标和坡度过大等因素,峰林大道上曾发生多起事故;2004年4月17日事故发生后,景区次日就开始封山修路;2004年4月29日,路口竖起了一个牌子,禁止10座以上客车上路,目前该路段已废弃。

  吴晓霞坚持认为,道路本身的问题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她认为“在这样的路上不发生事故是偶然”,旅行社将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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