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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 企业今年这样年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6:2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记者舒抒)记者昨日从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从3月1日起,全市将实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新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企业年检时间、年检方式、年检程序均作出相关变动。

  时间:

  旧办法规定年检时间为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提交年检材料时间为1月1日至3月15日;新办法规定年检时间为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提交年检材料时间也为3月1日至6月30日。如果企业有正当理由的,可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批准可延期30日。

  程序:

  新办法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年检中只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无需再粘贴年检标识。同时,要提交的年检材料中增加了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表人的证明;加盖企业印章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今年的年检将着重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公司股东、发起人是否按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此规定与新公司法相衔接);企业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限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是否办理了变更登记;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办理备案;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办理备案,是否有分支机构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办法》规定,企业在责令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

  新《办法》规定,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今日上午9时至11时,本报将邀请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干部杨继飞做客本报热线86613333-1,为你详细解读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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